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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Victor Sports(伟德体育)国际官网海南公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2024-08-28 17: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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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Victor Sports(伟德体育)国际官网海南公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缆电线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假冒“NSK”牌轴承20件、假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假冒“FAG”牌轴承33件;2、罚款5万元。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7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抽检,当事人生产的丹麦曲奇(产品类型:曲奇饼干;生产日期:2022-04-21)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丹麦曲奇饼干的主要油脂原料黄油,更换为人造奶油(其配料表中明确标注含有山梨酸钾成分),检出含有山梨酸钾成分。经过核算,当事人使用人造奶油作为配料,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0540g/kg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带入水平,但并未更换标签。当事人在更换原料之日起生产了不同规格的丹麦曲奇饼干共计834盒,货值金额8340元,召回224盒,销售金额61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生产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224盒丹麦曲奇;2.没收违法所得6100元;3、罚款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75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该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对被查封气瓶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出站使用,并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规定,属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逾期未改、未制作特种设备检修记录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负责对海口市龙华区解放西路某商业文化广场的23台电梯进行维保,电梯的月保养费为330元/台。经检查认定,该单位内编号分别为8号、11号、12号、14号共计4部电梯,分别发现存在“电动松闸救援装置失效”“对重缓冲器电气开关锈蚀严重无法动作”“对重缓冲器电气开关锈蚀严重且未在有效位置”“相序继电器短接失效”的问题。但当事人的维保记录《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表》中“本次维保发现的隐患、故障描述”均“空白”。当事人作为该电梯的维护保养方,当月未履行职责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获得违法所得132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2、罚款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打击违法野生动植物制品专项行动要求,执法人员对海口市龙华区海运路12号海口龙华梓敬堂工艺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柜内摆放各种款式疑似砗磲制品,共计260件,且不能提供相关来源和审批手续。2022年3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鉴定评估,上述物品均为砗磲摆件或砗磲制品,其中的51片砗磲壳价值为17850元,其余109件砗磲制品价值1394元,共计1924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的规定。该局依据《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珊瑚礁或者砗磲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珊瑚礁或者砗磲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砗磲摆件及其制品260件;2.罚款人民币4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的规定。该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8万元;2.没收涉案的30件(6万个)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李梦瑶)